高等法院昨就恐襲殺警「屠龍小隊」案作出判刑,首被告黃振強被判監(jiān)13年6個月,主腦吳智鴻被判監(jiān)23年10個月。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《反恐條例》起訴的案件,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斥主要案犯惡毒心腸令人咋舌震驚、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。法院判決發(fā)出嚴懲恐襲罪行的清晰信號;通過此案的審理,世人更加看清,黑暴嚴重反人類、反人性,黑暴的本質就是為達政治目的,不惜把香港綁上犯罪戰(zhàn)車,損害香港繁榮穩(wěn)定和港人生命安全。此案亦讓市民明白,香港實現(xiàn)由亂到治、同心實現(xiàn)由治及興多麼必要,各界要自覺維護國家安全,更加珍惜香港安全穩(wěn)定的環(huán)境,全力拚經濟惠民生、建設美好香港。

黑暴極端組織「屠龍小隊」隊長黃振強與吳智鴻激進團夥,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、藉「民陣」遊行,在灣仔製造連環(huán)爆炸及槍擊警員案,即各人串謀的「12·8殺警計劃」,7名被告昨日在高等法院判刑。法官張慧玲昨日判刑時指,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《反恐條例》罪名起訴,最高刑罰是終身監(jiān)禁,以葉繼歡爆炸品案判囚18年為例,葉繼歡實為錢財犯案,但本案為殺害警察、製造社會恐慌及顛覆特區(qū)政府為目標,故本案量刑起點必須遠超18年。

恐襲在全世界都屬於極其嚴重的罪行,必須嚴懲,此次判刑,向社會發(fā)出香港將嚴懲任何恐襲罪行的清晰信號。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指,判刑顯示法庭認同被告罪行嚴重,刑期屬反修例案件中最重,有相當阻嚇作用。正如特區(qū)政府聲明所指,被告定罪及判處監(jiān)禁,正好說明任何人想要策劃實施恐怖活動、危害公共安全、破壞社會安寧,都必然難逃法網。

此案的審理,再度揭開黑暴兇殘真相。負責調查此案的時任高級警司李桂華昨日表示,他和同事參與調查至今已有差不多5年,當時是「愈查愈震驚」,例如警方在一個月內檢獲一支步槍、3支半自動手槍、543枚子彈,以及20公斤殺傷範圍達400米的土製炸彈、避彈衣等等;有被告在被警察截查時,在人來人往的街上開槍;更令人震驚的是,多名被告曾在臺灣接受「軍訓」,並在香港試槍、製造土製炸彈及試爆,目的是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期間開槍、放炸彈、殺警及搶警槍,是相當歹毒的計劃。通過審理此案,市民更加看清,黑暴完全沒有一點點正當性,是赤裸裸的反人類、反人性,那些美化黑暴的言論,完全是罔顧事實、顛倒黑白,黑暴的本質,就是為了政治利益,把香港綁上恐襲戰(zhàn)車、犧牲香港穩(wěn)定繁榮。

此案的審理亦讓更多市民看到,當年的黑暴策動者煽惑年輕人犯下重罪,是多麼可恥。案發(fā)時年僅18歲的槍手蘇緯軒,案中管有一把手槍、一把AR15長槍及大量彈藥,計劃從高處開槍射殺警員;運送炸彈的彭軍壕,主責送遞槍械及彈藥,又計劃當日負責把風。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其出任從犯證人,給予一半刑期扣減。這些案情讓市民更加明白,香港如果沒有撥亂反正、由亂到治,會有更多人被裹脅進去,主動或不自覺地加入罪案或恐襲之中,香港必將陷入無日無之的混亂之中。

特區(qū)政府發(fā)言人昨日指,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,分別訂明與「恐怖活動」和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」相關的罪行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,部分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(jiān)禁,將來若有類似案件再發(fā)生,特區(qū)政府會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、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,將罪犯繩之以法。香港已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及機制,香港的法治更加穩(wěn)固,社會穩(wěn)定更有保障,社會各界要珍惜這來之不易的安定和法治環(huán)境,更加自覺地維護法治、保障國家安全,全力投入拚經濟、惠民生之中,鞏固由亂到治、實現(xiàn)由治及興。